| 一、部门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旅游业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全省旅游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并监督实施;研究拟定全省旅游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 2、研究拟定国家旅游市场开发战略;组织全省旅游整体形象对外宣传和重大促销活动;组织、指导重要旅游产品的开发;指导我省驻外旅游办事机构的市场开发工作。 3、培育和完善国内旅游市场,研究拟定全省旅游发展战略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全省旅游工作。 4、组织全省旅游资源的普查工作;指导重点旅游区域的规划开发建设;组织和指导旅游统计工作。 5、拟定地方各类旅游景区景点、度假区及旅游住宿、旅行社、旅游车船和特种旅游项目的设施标准和服务标准,并组织实施;审批经营国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组织和指导旅游设施定点工作。 6、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出国旅游和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旅游、边境旅游政策;审批境外旅游组织在省内设立的旅游机构;代表省政府签定国际旅游协定;指导旅游对外交流与合作。 7、监督、检查旅游市场秩序和服务质量,受理旅游者投诉,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 8、指导全省旅游教育、培训工作;指导实施旅游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制度和等级制度。 9、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二、内设机构及职责 (一)办公室 协调处理局机关日常政务、事务;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负责公文管理、文件审核以及外事、机要、保密、保卫、档案、文印、信访等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和资产管理及直属单位的财务审计监督。 (二)政策法规处 研究拟定全省旅游业发展方针、政策,起草全省旅游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并监督实施;负责重要文件起草、综合材料;调查研究全省旅游体制改革工作,负责旅游工作整体宣传及新闻报道工作。 (三)市场促进联络处 拟定全省旅游市场开发战略;组织全省旅游整体形象的宣传;指导旅游市场促销工作及重大促销活动的组织;组织、指导重要旅游产品的开发和市场信息调研;指导驻外旅游办事机构的市场开发工作;审批境外旅游组织在省内设立的旅游机构;代表省政府签定国际旅游协定;授权与外国政府、国际旅游组织间的合作与交流,负责日常旅游外事促进联络工作。 (四)规划财经处 研究拟定全省旅游业发展规划;组织全省旅游资源的普查工作;指导重点旅游区域的规划开发建设;引导旅游业的社会投资和利用外资;负责旅游统计工作。 (五)质量规范管理处 研究拟定地方各类旅游景区景点、度假区及旅游住宿、旅行社、旅游车船和特种旅游项目的设施标准、服务标准并组织实施;审批经营国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组织和指导旅游设施定点工作;培育和完善国内旅游市场,监督、检查旅游市场秩序和服务质量,受理旅游者投诉,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负责出国旅游,赴港、澳、台地区旅游及边境旅游和特种旅游事务;指导旅游文化娱乐工作;监督、检查旅游保险实施工作;参加重大旅游安全事故的救援与处理;指导优秀旅游城市创建工作;组织国内旅游交易会。 (六)人事监察处 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劳动工资、行政监督、机构编制及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等工作;指导全省旅游教育、培训工作;指导实施旅游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制度和等级制度;指导全省旅游业的人才交流和劳动工作。 (七)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党群工作。 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吉林省旅游局本着对社会负责的态度,围绕重点公开内容搞好"14个公开"。即:全省旅游涉外饭店申请评定星级饭店的评定工作公开;全省旅行社设立审批制度公开;旅游年检工作制度公开;边境旅游、出国旅游审批管理制度公开;评选优秀旅游城市工作公开;旅游服务督管理所工作职责、工作范围和权限公开;办事(办案)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公开;导游员、旅行社经理考试工作公开;旅游各项收费标准公开;旅游投资项目审批程序公开;旅游景区、景点等级评定工作公开;旅游投诉电话公开;人事管理和公务员考核公示工作公开;财务报帐、报表工作公开。 三、服务承诺 (一)主动热情地为社会、为旅游业发展、为基层单位服务,对社会各界群众咨询、申报、请示的事宜,做到认真、及时答复,决不推诿搪塞。保证做到群众测评满意率85%以上。 (二)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吉林省人民政府的规章制度的要求办理公务,讲究工作效率,严格工作时限。 (三)结合政务公开工作的实际要求,通过新闻媒体、宣传手册、公示板、桌牌、胸卡、印制便民须知、便民卡等形式,扩大我局政务公开的社会影响,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四、责任追究办法 全局上下要把提高工作质量、增强工作效率、端正服务态度为政务公开工作的首要重点,建立政务公开岗位考核和奖惩机制,要与评先选优、晋职晋级挂钩。 凡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其个人和领导的责任。 1、不实行政务公开、搞假公开的; 2、工作脱岗、漏岗、延误正常公务的; 3、对符合条件,手续齐备的事项不予受理和批准的; 4、借职务之便进行勒索、吃拿卡要的; 5、由于违反规定,工作中出现失误或差错,给他人带来损失或伤害的。 对我局工作人员不能履行职责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根据不同情况,按照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和国家公务员奖惩的有关办法处理。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影响正常工作,或给旅游者和人民群众造成损失的,责令有关责任人员做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要将有关责任人员调离原工作岗位,并按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影响、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